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55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元升貨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甲○○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捌仟叁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元升貨運有限公司(下稱元升公司)於民國94年7月11日邀同被告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7月15日起至99年7月15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0.47%,採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為4.01%)計算,按月於每月15日攤還本息,倘未按期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應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須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元升公司本息僅繳至97年11月14日,自97年12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又被告元升公司於96年7月2日邀同被告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6年7月5日起至99年7月5日止,利息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利率加年息2.175%,採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為3.46%)計算,按月於每月5日攤還本息,倘未按期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應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須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元升公司本息僅繳至97年11月4日,自97年12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對原告之請求,於言詞辯論期日為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98年4月6日言詞辯論時,對本件原告請求為認諾,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關係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本件既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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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新臺幣) │ 期 間(民國) │ 年利率 │ 期 間(民國) │ 利 率 │ ├─────┼────────────┼────┼───────────┼───────────────┤ │0000000元 │自97.11.15起清償日止 │ 4.01% │自97.12.16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 │ │ │ │ │ │利率20%計算 │ ├─────┼────────────┼────┼───────────┼───────────────┤ │ 860127元 │自97.11.05起清償日止 │ 3.46% │自97.12.06起至清償日止│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