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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卓進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780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27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方大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乙○○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伍拾玖萬零壹佰零捌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3人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方大公司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7年10月15日與原告簽定額度1千萬元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並約定於授信總額度範圍內之往來業務範圍、動用方式及保證人特別條款。嗣被告方大公司分別於⑴97年10月23日、⑵97年10月31日、⑶97年11月6日、⑷97年11月11日、⑸97年11月21日、⑹97年11月24日向原告借款⑴120萬元、⑵138萬元、⑶90萬元、⑷63萬元、⑸93萬元、⑹24萬元,共計528萬元,借款期限自上開借款日起至⑴98年3月22日、⑵98年3月30日、⑶98年4月5日、⑷98年4月10日、⑸98年4月20日、⑹98年4月23日止,自借款日起開始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其借款利率,依原告定儲利率加碼年息1.75%浮動計息(定約時利率為4.38%),並隨前開利率變動而調整適用利率。如未依約償付債務時,除應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債務本金餘額依原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債務本金餘額依原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方大公司自97年11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各⑴510,108元、⑵138萬元、⑶90萬元、⑷63萬元、⑸93萬元、⑹24萬元,共4,590,108元,及分別自⑴98年2月3日、⑵97年11月30日、⑶97年12月6日、⑷97年12月11日、⑸97年11月21日、⑹97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3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本票、授信約定書、繳息明細表、定儲利率指數表影本為證,被告3 人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初放金額│尚欠本金  │ 初放日 │ 到期日 │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起算日│利率(年息)│違約金計算方法  │
├────┼─────┼────┼────┼──────┼──────┼──────┼────────┤
│ 120萬元│510,108元 │97.10.23│98.03.22│自98.02.04起│  98.03.05  │  2.7%      │自逾期日起至清償│
│        │          │        │        │至清償日止  │            │            │日止,六個月以內│
├────┼─────┼────┼────┼──────┼──────┼──────┤加放款利率10%, │
│ 138萬元│  138萬元 │97.10.31│98.03.30│自97.11.30起│  97.12.31  │  4.38%     │逾六個月者,其超│
│        │          │        │        │至清償日止  │            │            │過六個月部分加放│
├────┼─────┼────┼────┼──────┼──────┼──────┤款利率20%計付違 │
│  90萬元│   90萬元 │97.11.06│98.04.05│自97.12.06起│  98.01.07  │  4.38%     │約金。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  63萬元│   63萬元 │97.11.11│98.04.10│自97.12.11起│  98.01.12  │  4.38%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  93萬元│   93萬元 │97.11.21│98.04.20│自97.11.21起│  97.12.22  │  4.38%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  24萬元│   24萬元 │97.11.24│98.04.23│自97.11.24起│  97.12.25  │  4.38%     │                │
│        │          │        │        │至清償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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