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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陳毓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8號

上訴人
生產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承園邸住戶管理委員會間因98年度訴字第8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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