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882號
- 原告
-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慧農精機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庚○○
- 被告
- 人
- 被告
- 己○○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玖拾伍萬壹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零貳佰零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慧農精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慧農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下同)95年8月31日、97年9月15日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⑴500萬元、⑵300萬元,借款期間分別自⑴95年8月31日起至98年8月31日、⑵97年9月15日起至100年9月15日止,約定利息均按週年利率5.5%固定計算,本息依年金法按月分期攤還,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慧農公司於上開⑴部分之借款,自97年12月31日起、上開⑵部分之借款,自97年12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兩造契約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目前合計尚欠本金3,951,715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其餘被告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2份及一般放款全部查詢單3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於相當期間受合法之通知,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3,951,7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40,204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本 金 │ 利 率 │ 違 約 金 │
│號│(新臺幣) │ │ │
├─┼──────┼────────┼──────────────┤
│1│1,183,290元 │自97年12月31日起│自9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 │
│ │ │息5.5%計算之利 │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 │
│ │ │息。 │前開利率20%計算。 │
├─┼──────┼────────┼──────────────┤
│2│2,768,425元 │自97年12月15日起│自98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 │
│ │ │息5.5%計算之利 │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 │
│ │ │息。 │前開利率20%計算。 │
└─┴──────┴────────┴──────────────┘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