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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
    吳美蒼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即反訴被告)丙○○
  •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13號 先 位 原告(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備 位 原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律師 複 代 理人 甲○○ 被   告(即反訴原告) 呂兆峰(即銘泰工業社)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並未陳明被告於何時收受98年8月5日訴之追加暨準備書(三)狀及其相關證據,致本院無從明瞭追加原告丙○○請求被告加給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究係自何時起算,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11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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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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