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王邁揚
- 當事人甲○○、號、乙○○、現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969號 原 告 甲○○ 號 被 告 乙○○ 現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依附表所示金額分別按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4月至6月間,分次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原告已將借款交付被 告,被告乃交付由其開設之冠成通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張予原告用以清償,即於票載發票日清 償上開借款,詎料原告提示請求付款,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不獲支付,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清償上開借款,並依附表所示金額分別按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5件為 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16,150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負擔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附表一 ┌──┬─────┬─────┬────────┬─────┐ │編號│ 發票日 │ 金 額│付款人及支票號碼│利息起算日│ ├──┼─────┼─────┼────────┼─────┤ │ 1 │ 97.04.30 │ 300,000元│華南銀行台中分行│97.05.01 │ │ │ │ │SC0000000 │ │ ├──┼─────┼─────┼────────┼─────┤ │ 2 │ 97.04.30 │ 300,000元│華南銀行台中分行│97.05.01 │ │ │(誤載為97│ │SC0000000 │ │ │ │ .04.31)│ │ │ │ ├──┼─────┼─────┼────────┼─────┤ │ 3 │ 97.05.31 │ 300,000元│華南銀行台中分行│97.06.01 │ │ │ │ │SC0000000 │ │ ├──┼─────┼─────┼────────┼─────┤ │ 4 │ 97.05.11 │ 300,000元│第一銀行南屯分行│97.05.12 │ │ │ │ │YA0000000 │ │ ├──┼─────┼─────┼────────┼─────┤ │ 5 │ 97.06.30 │ 300,000元│華南銀行台中分行│97.07.01 │ │ │(誤載為97│ │SC0000000 │ │ │ │06.31) │ │ │ │ ├──┴─────┼─────┴────────┴─────┤ │ 合 計 │1,500,000元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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