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92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豐泰路面機械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34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以98年度補字第454號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4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