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 上訴人
- 漢鴻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8年11月1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