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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抗告人即

受 罰 人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原告乙○○等人與被告鑫勝億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8年8月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98年6月16日入監執行,未收到之前開庭通知,請求撤銷原罰鍰裁定等語。

二、查本院受理前開事件,抗告人為證人,經通知於98年8月5日上午10時15分到場應訊,惟抗告人於98年6月16日即已入監執行,此有台灣高法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抗告人未按通知到庭,即有正當理由。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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