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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毓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原告
康仕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凱迪亞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哥倫比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共同法定代
原告
理人 丙○○
原告
共同訴訟代
原告
理人 郭緯中律師
原告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等對被告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乙○○經本院刑事庭諭知無罪判決,因原告已聲明移送民事庭,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法原告等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7日當庭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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