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 原告
- 康仕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凱迪亞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哥倫比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共同法定代
- 原告
- 理人 丙○○
- 原告
- 共同訴訟代
- 原告
- 理人 郭緯中律師
- 原告
-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郭緯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耀賢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等對被告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乙○○經本院刑事庭諭知無罪判決,因原告已聲明移送民事庭,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法原告等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7日當庭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