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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游文科

  • 當事人
    仲欣輸送機械有限公司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289號原   告 仲欣輸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 複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被   告 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壹拾壹萬伍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98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多次向原告購買機械設備材料等,約定每月結算一次,當月結算後六個月付款。被告自民國97年7月份 至97年12月份分別向原告訂購機械設備材料之金額如出貨證明所示,其中⑴97年7月份之貨款為新臺幣(下同)190,926元,被告雖簽發98年1月5日之支票予原告,但屆期因存款不足而退票,嗣經原告向被告收取38,185元,尚餘152,471元 未付;⑵97年8月份之貨款為63,363元,被告雖簽發98年2月5日同額之支票予原告,但屆期因存款不足而退票,嗣經原 告向被告收取12,673元,尚餘50,690元未付;⑶97年9月份 尚餘貨款1,413,583元未付;⑷97年10月份貨款3,553,080元因折讓168,000元,尚餘3,385,080元未付;⑸97年11月份貨款1,527,491元未付;⑹97年12月份貨款606,744元,因折讓21,000元,尚有585,744元未付,合計自97年7月份至97年12月份之貨款共尚欠7,115,329元未付。爰依兩造間之買賣契 約,請求被告給付7,115,329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115,32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對原告之請求,於言詞辯論期日為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98年7月1日言詞辯論時,對原告依買賣契約關係所為之請求為認諾,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本於被告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7,115,32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8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按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本件既係本於被 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計71,488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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