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 上訴人
- 白明偉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晟興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恒耀精鑄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重訴字第34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