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大億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上訴人
- 人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3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5,0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