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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訴人
大億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丁○○
上訴人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3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5,0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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