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泰昇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98年度重訴字第358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74,4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