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 上訴人
- 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宜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
第494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人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2,998,6
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9,600元;上訴人乙○○上訴
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二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