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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原告
奕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大安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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