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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陳文爵
  • 法定代理人
    丁○○、壬○○

  • 當事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1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 律師 黃鈵淳 律師 許德勝 律師 被    告 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壬○○ 巳○○ 丙○○ 寅○○ 子○○ 辰○○ 辛○○ 甲○○ 己○○ 戊○○ 卯○○ 5號3樓 庚○○ 癸○○ 上1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 張秀瑜 律師 被   告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即薛明玲 乙○○ 丑○○ 4號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劉倩妏 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12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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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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