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劉正中

  • 當事人
    太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20號聲 請 人 太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3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素珍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2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太宇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北台中│97年11月20日 │538,000元 │CD0000000 │ │ │ │司 │分行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