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57號
- 聲請人
- 富舜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2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5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常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97年12月28日 │20,606元 │MS0000000 │ ││ │司 張明鴻 │屯分行 │ │ │ │ │├──┼─────────┼─────────┼───────────┼────────┼────────┼──┤│002 │匯眾興業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豐│97年12月31日 │9,790元 │RQ0000000 │ ││ │蘇福順 │原分行 │ │ │ │ │├──┼─────────┼─────────┼───────────┼────────┼────────┼──┤│003 │伍泰電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北台中│98年1月5日 │325,000元 │WT0000000 │ ││ │司 吳銘贈 │分行 │ │ │ │ │├──┼─────────┼─────────┼───────────┼────────┼────────┼──┤│004 │福晉機電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98年1月5日 │17,968元 │MS0000000 │ ││ │江鎮宏 │屯分行 │ │ │ │ │├──┼─────────┼─────────┼───────────┼────────┼────────┼──┤│005 │鑫傳科技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98年1月6日 │15,972元 │MS0000000 │ ││ │李佳憲 │屯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