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93號
- 聲請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度司催字第5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9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豐得利實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太平分行 │98年4月10日 │13,825元 │0000000 │ │├──┼─────────┼─────────┼───────────┼────────┼────────┼──┤│002 │李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98年4月13日 │80,000元 │0000000 │ ││ │ │社總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