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再字第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字第36號
- 再審原告
- 莊榮兆
- 再審被告
-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孟欽
許革非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提起再審之訴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就本院86年度訴字第94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7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再審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並就上揭裁定提起抗告,然再審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98年度就字第126號裁定駁回確定,其就上揭裁定提起抗告部分則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抗字第36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