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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執字第4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萬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蕙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青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瑞華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之8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98年6月4日臺中市政府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議記錄之調解結論所載相對人應連帶於民國98年6月8日前給付聲請人丙○○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零參元、給付聲請人甲○○新臺幣壹拾陸萬零伍佰零捌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萬華國際有限司因薪資、獎金、津貼、報酬等款項所生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98年6月4日調解成立。雙方除清償金額、方式、日期已達共識外,另為確保聲請人之債權得以實現,相對人萬華國際有限公司並將其關係企業蕙華國際有限公司、青華國際有限公司、瑞華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等依民法、公司法有關債務承擔、關係企業等法律關係共同連帶負責及參加調解成立內容範圍之債務調解,俾利保障聲請人之債權權益,故本件債權依法應由相對人等人負連帶清償之責。惟相對人等人依調解清償方案所示,應於98年6月8日給付聲請人款額共計新臺幣210,211元,但迄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仍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1條、第3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薪資、獎金、津貼、報酬等款項所生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內容,此業據聲請人提出98年6月4日臺中市政府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議紀錄影本1紙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等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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