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百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