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24號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勞訴字第124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589,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96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