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64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丁○○
- 被告
- 俊克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俊克服飾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俊克公司)提起請求給付薪資等,惟被告俊克公司之主要營業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路11號13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