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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7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71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
被告
東昕彩藝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吳皓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4月2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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