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71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 被 告 東昕彩藝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 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吳皓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4月22日上午10時45分 ,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