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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80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80號

上訴人即被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鄭雅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炳坤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80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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