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80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進
- 訴訟代理人
- 鄭雅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炳坤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