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4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籃清柚即永立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8年度勞訴字第49號職業災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85,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