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呂麗玉

  • 當事人
    籃清柚即永立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4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籃清柚即永立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8年度勞訴字第49號職業災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85,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趙振燕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