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9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1, 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5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黃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