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00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鉅順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抗告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本院98年度司字第1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聲報就任鉅順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已於民國98年6月10日提出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本院遲於98年7月7日以抗告人未遵期提出上開文件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應認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