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0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鉅順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抗告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本院98年度司字第1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聲報就任鉅順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已於民國98年6月10日提出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 錄、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本院遲於98年7月7日以抗告人未遵期提出上開文件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應認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