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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00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0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鉅順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抗告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本院98年度司字第1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聲報就任鉅順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已於民國98年6月10日提出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本院遲於98年7月7日以抗告人未遵期提出上開文件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應認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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