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即受罰人
- 甲○○
- 相對人
- 宏林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上受罰人因聲報清算完結事件,違反聲報期間之規定,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第1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第4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罰人即聲請人甲○○就任宏林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其提出之股東會議記錄、監察人審查書各1件所示,聲請人已於民國97年12月29日提出清算終結相關帳證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經股東會承認通過,惟聲請人遲至98年3月24日始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此有聲報狀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已違反前揭法定聲報期限之規定,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應處以罰鍰,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公司法第331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