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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16號

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16號

聲請人
即受罰人
甲○○
相對人
宏林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上受罰人因聲報清算完結事件,違反聲報期間之規定,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第1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第4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罰人即聲請人甲○○就任宏林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其提出之股東會議記錄、監察人審查書各1件所示,聲請人已於民國97年12月29日提出清算終結相關帳證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經股東會承認通過,惟聲請人遲至98年3月24日始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此有聲報狀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已違反前揭法定聲報期限之規定,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應處以罰鍰,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公司法第331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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