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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48號

特別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48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鋐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進行特別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鋐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兼清算人,相對人於民國97年因景氣不佳,營運發生困難,公司股東會不得已於97年11月10日決議解散,聲請人即依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規定進行清算。然因公司股東間紛爭問題,導致互有告訴情況出現,股東內部互信程度已蕩然無存,致聲請人雖致力執行清算業務,仍無法確實結束公司對外債務關係及內部帳務等問題,清算程序實已發生顯著困難,為此特依公司法第335條規定,狀請鈞院命令相對人開始特別清算程序等語。

二、按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法院依債權人或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者亦同。但其聲請,以清算人為限。公司法第335條第1項定有明文。據此,聲請命開始特別清算程序,須符合「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或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之要件,始足當之。所謂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係指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人數眾多,或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極為複雜,致普通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困難等情形。

三、經查,聲請人甫於98年7月27日呈報就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經本院於98年7月30日以98年度司字第245號事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核閱屬實。聲請人於98年7月30日遞狀向本院呈報就任相對人之清算人,進行普通普通清算程序,並於同日再遞狀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開始特別清算程序,形式上已不符合「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之要件,且依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簿冊顯示,相對人公司僅有四名股東,而公司已無財產,亦顯不符合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人數眾多,或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極為複雜之條件。此外,聲請人並未舉證證明相對人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故依前述公司法第33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所稱公司股東間互有告訴,互信程度已蕩然無存一事,縱使屬實,亦非屬聲請命開始特別清算之要件,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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