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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40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40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相對人
富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富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97年7月10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決議後至遲於97年7月14日即已就任,此有該公司同意書、股東審查報告書在卷可稽,受罰人雖於98年2月6日始出具就任清算人同意書附卷,惟參酌前揭股東審查報告書內容「本公司清算人所造送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全體股東審查完酸,尚無不符,爰依公司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承認」等文字可知,受罰人至遲已於97年7月14日就任清算人職務,其遲至98年2月9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之規定,依首開法條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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