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1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189號

債權人
巨業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異議人因債權人精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支票票號EN0000000、EN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㈡法定代理人地址。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