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3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387號
- 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金研鈦光電
股份有限公司、利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丙○○、甲○○、蔡鶴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利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利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
㈡確認債務人蔡鶴杉姓名,如有誤載應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