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3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388號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利鑫光電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蔡鶴杉、丙○○、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利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利洺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研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

㈡確認債務人蔡鶴杉姓名,如有誤載應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