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05號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廣達金屬噴焊股份有限公司、乙○○、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狀載債務人廣達金屬噴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