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74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歐陸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歐陸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歐陸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為禁止背書轉讓票據,受款人為筌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非受款人,不得依票據關係為本件請求,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