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1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139號
- 債權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峰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峰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6年10月12日經中院彥民端96破110字第128005號函准破產,並經本院96年度執破字第12號裁定破產程序終止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