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238號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尊榮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㈠債務人尊榮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2年5月27日經授中字第0923212417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 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 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 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聲請狀之附件。 ㈣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