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0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035號
- 債權人
- 得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得貹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韃鑫精機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韃鑫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經授中字第098319412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