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4號債 權 人 台灣松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酒裕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狀載債權人台灣松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及債務人酒裕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三)債權人之公司所在地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