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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4號

債權人
台灣松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酒裕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狀載債權人台灣松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及債務人酒裕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三)債權人之公司所在地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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