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5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585號
- 債權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華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6年11月6日經府產業商字字第0963791500號函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戶籍謄本,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提出債務人住居所地址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