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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7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775號
債 權 人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漢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債務人究為天漢營造有限公司或甲○○個人因請求標的欄陳述之債務人不明確,並釋明對之為本件聲請之原因事實。

㈡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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