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235號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智聖企業社、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相對人智聖企業社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證明,並陳報其現負責人姓名(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及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