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2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235號
- 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智聖企業社、甲○○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相對人智聖企業社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證明,並陳報其現負責人姓名(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及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235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智聖企業社、甲○○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相對人智聖企業社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證明,並陳報其現負責人姓名(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及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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