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235號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債 務 人 智聖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智聖企業社、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1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與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債權人聲請更正債務人「智聖企業社、甲○○」為「甲○○即智聖企業社、乙○○、甲○○」,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