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2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235號
- 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丁○○
- 債務人
- 智聖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甲○○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智聖企業社、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
院於民國98年5月21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與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債權人聲請更正債務人「智聖企業社、甲○○」為「甲○○即智聖企業社、乙○○、甲○○」,不應准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