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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2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235號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丁○○
債務人
智聖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甲○○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智聖企業社、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

院於民國98年5月21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與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債權人聲請更正債務人「智聖企業社、甲○○」為「甲○○即智聖企業社、乙○○、甲○○」,不應准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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