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636號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翔勝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支票背面。 ㈡確認劉啓賢為債務人或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公司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