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9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986號
- 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戊○○
- 債務人
- 上豪餐飲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丁○○
- 債務人
- 甲○○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7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乙○○即上豪餐飲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豪餐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