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3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380號
- 債權人
- 昶信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童富枝即正裕保溫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蓋有債權人公司章及其法定代理人私章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正本。
㈡確認正裕保溫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或合夥,並提出正裕保溫工程行之合法代理人及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