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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3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380號

債權人
昶信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童富枝即正裕保溫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蓋有債權人公司章及其法定代理人私章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正本。

㈡確認正裕保溫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或合夥,並提出正裕保溫工程行之合法代理人及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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