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5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534號
- 債權人
- 鼎福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即乙○○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請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國稅局查履資料),並陳報其現負責人姓名(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及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