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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5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534號

債權人
鼎福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即乙○○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請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國稅局查履資料),並陳報其現負責人姓名(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及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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